( 广发创投司〔2013〕11号)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车,指小轿车,不含货车、客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车公用是指公司员工签订使用协议将其私车用于公务活动。私车各种手续必须完备,安全性能良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并已购买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防盗险、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私车公用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公司员工,其用途不仅用于上下班,并自愿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使用协议》用于公司公务活动。 二、所驾车辆为申请人私有财产(以行驶证为准),可为申请人本人所有,也可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私车公用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私车公用申请表”(包括姓名、部门、岗位名称、驾驶证号、行驶证号、车型、车牌),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 二、综合管理部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三、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员工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第六条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标准: 一、私车公用费用实行市区按月包干补贴和长途用车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二、私车公用长途用车(指起点、终点单边距离大于50公里)时由综合管理部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制出车里程数。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及时补填派车单。 三、私车公用费用报销标准见下表:
排量/升 | 长途用车补贴 | 市区包干补贴/(元/月) | 油费/(元/公里) | 修理费/(元/公里) | 驾驶员补贴/(元/公里) | 合计/(元/公里) | 1.6 | 0.75 | 0.15 | 0.1 | 1.0 | 450 | 1.8 | 0.85 | 0.15 | 0.1 | 1.10 | 500 | 2 | 0.90 | 0.2 | 0.1 | 1.20 | 550 | 2.40及以上 | 1.25 | 0.25 | 0.1 | 1.60 | 600 |
1.该标准以93#油价大于7.74元/升为标准,如果油价调整超过0.5元/升时,油费上下浮动0.05元/公里。 2.因公出车时的车辆通行费、泊车费用据实报销。 3.使用公司专职驾驶员开私车长途公用时,私车所有人享受的补贴按相应标准减去0.1元/公里的驾驶员驾驶补贴。 四、享受私车公用补贴员工不再报销月度交通补贴。 第七条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 一、私车公用驾驶人员填制报销单,并附派车单、油费、车辆通行费、泊车费发票等凭证。 二、综合管理部核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真实客观,财务核对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和报销标准,经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 私车公用原则上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特殊情况下,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第九条 私车公用车辆为公司办事,若出现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交警责任裁定结论和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私车负主要责任的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的50%,私车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的100%。若搭载与业务无关的人员,其损失公司一概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扣分及其他处罚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私车公用使用协议(点击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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